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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2007-12-07


      【颁布日期】 19950325

      【实施日期】 19950501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
    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
    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
    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章名】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
    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
    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
    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
    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
    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
    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