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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股权托管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0-06-29
    淄博股权托管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淄博股权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淄博市政府指定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简称“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唯一机构。公司应依照规定在本中心进行股权的登记托管。

    第二条 为规范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及其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本安全,本中心特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条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中心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经淄博市政府批准,接受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中心开办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两类业务,具体业务内容是: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股权托管经营登记、股份经营权质押登记。

    (二)股份管理业务包括:股权证持有卡挂失、托管帐户挂失、股份查询、股东资料变更、股份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权管理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淄博市经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全部股权,包括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第六条 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公司应对本业务实施细则完全认同,并确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

    第七条 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公司及其股东应保证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经公司认可,中心可以对外办理关于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二章 股权登记业务

    第一节 股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实行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条 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公司向中心提出股权登记申请、签订股权登记协议书,并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股权托管申请书;

    (二)股权托管协议书;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公司代码证复印件;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九)股东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

    (十)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向中心提交的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三)股东住址;

    (四)持股数量;

    (五)股权性质;

    (六)所占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公司提出托管申请,签订托管协议,中心审核相关文件资料,办理股权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 股权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中心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向公司出具电脑打印的股东登记托管名册,并向公司的股东统一出具股东帐户卡。

    第十五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四)股东住址;

    (五)持股数量;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机构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帐户卡记载下列内容:

    (一)股权全称;

    (二)股权简称;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

    (四)股份数额;

    (五)股权性质;

    (六)托管日期;

    (七)托管机构盖章;

    (八)注意事项。

    第二节 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股权变更登记具体内容包括: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变更登记、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的个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 转让双方个人股东同时来办理的:

    1、 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股东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二) 转让方不能前来,由受让方办理的:

    1、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 转让方身份证、股东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3、 转让方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 受让方身份证、股东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三) 转、受让双方都不能前来,由代办人办理的:

    1、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 转让方身份证、股东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3、 转让方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 受让方身份证、股东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5、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双方签订转让过户协议书;

    (二)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双方股东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七)转让方须出具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八)如转让股份达到或超过股份公司总股权5%的,须有股份公司同意转让的股东大会决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转让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增资减资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变动情况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办理股本增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增资扩股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东大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文本;

    (四)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七)验资报告(增资部分);

    (八)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委托分派红股申请书;

    (十)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回购股份而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减资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收购、回购的决议文本;

    (四)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需要提供回购清理专项审计报告;

    (八)减少注册资本和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还需要提供在公开发行媒体上的公告;

    (九)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时,股份继承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协议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被继承人的股东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四)股权继承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办理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手续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原股东的股东账户原件;

    (三)离婚证书复印件;

    (四)离婚双方身份证、股东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受让人单方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法院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

    (四)股权受让方身份证、股东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股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

    (三)公司破产终结;

    (四)公司因回购减资而部分注销股份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注销的决议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东账户原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节 股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公司的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权的质押担保合同自在中心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办理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三)双方签订质押协议或质押合同;

    (四)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八)出质方股东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质方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十)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

    (四)设定质押股份的数量和金额;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由出质方和质权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股权质押登记后,中心应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股权质押冻结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担保期限到期,中心将自动解除质押登记。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办理担保期间的延续手续。

    第三十五条 质权方实现债权或者双方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后,到中心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 身份证复印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双方股权质押冻结证明单。

    第五节 股权托管经营登记

    第三十七条 股权托管经营是指公司的股东在不改变股份所有权的前提下,作为托管方将其股份经营权许可给受托管方享有,受托管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股份经营权,并作为对价向托管方支付托管费用。

    第三十八条 股份经营权是指股权中除转让股份权利以外的权能和权益的总和,包括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投资收益权以及其他股东权利,股份经营权具有期限性特征。

    第三十九条 股权托管经营登记以股权初始登记为前提。股权托管经营行为在登记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办理股权托管经营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出具的股权托管经营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出具的股权托管经营登记声明书;

    (三)股权托管经营合同书;

    (四)股东大会同意发起人进行股权托管经营的决议;

    (五)涉及国有股的股权托管经营,申请人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托管方的股东账户原件;

    (七)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股权托管经营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份经营权的具体权利内容;

    (二)股权托管经营的期限;

    (三)托管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股权托管经营如果与股份期权交易相结合,应注明股份期权交易的股份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期限;

    (五)违约责任及风险防范条款;

    (六)股权托管经营合同经中心登记后生效的条款;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在托管期间,如果受托方经托管方同意有权将股份经营权转托给第三人,其转托行为亦应在中心办理股权托管转托登记手续。经转托登记后转托行为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股权托管经营登记后,中心应对实施托管经营的股份予以冻结。在托管经营期限内,委托方不得转让该股份,但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除外。股权托管经营期满,中心应即日对实施托管经营的股份予以解冻。

    第六节 股份经营权质押登记

    第四十四条 股份经营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经营权质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合同规定,取得股份经营权,通过实现股份经营权所取得的收益来实现债权。

    股份经营权是指股权中除转让股份权利以外的权能和权益的总和,包括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投资收益权以及其他股东权利。股份经营权具有期限性特征。

    第四十五条 办理股份经营权质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的股份经营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同意发起人股东以股份经营权质押的决议;

    (三)股份经营权质押合同书;

    (四)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书;

    (五)出质人的股东账户原件;

    (六)反映质权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七)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股份经营权质押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股份经营权的具体权利内容;

    (四)股份经营权的期限;

    (五)股份经营权所涉及的股份的数量和金额;

    (六)股份经营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七)股份经营权质押合同经中心登记后生效的条款;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份经营权质押登记后,中心应对设定质押的股份予以冻结。在股份经营权质押关系解除前,出质人不得转让该股份,但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除外。

    第三章 股权管理业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账户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

    第四十九条 法人股东办理股东账户挂失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权证持有卡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人单位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

    第五十条 个人股东查询应持本人帐户卡在中心自助查询。对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股东资料的,应当核验该股东死亡证明、股东帐户;查询人与该股东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法人股东查询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查询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股东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个人股东资料变更应持本人新的身份证、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证明,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在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法人股东办理资料变更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东资料变更申请;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股东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股份证明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依法为公司出具股权托管证明,为股东出具股权托管证明。

    第五十五条 公司委托中心办理股份权益分派业务时,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文本;

    (二)委托分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分红、派息前7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给中心。派息时,公司应在派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十七条 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应公司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依法代理公司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在股权登记托管基础上,中心可以根据公司需求依法开办新的登记品种,并制定相关业务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品种制订相应的收费制度。

    第六十条 本业务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